跳到主要內容

賣厝阿明X安新建經X M房產X 黃坤洋 | 空間不夠 把隔壁買下之後打通好嗎?專家提醒2件事【M傳媒】

  黃坤洋 | 空間不夠 把隔壁買下之後打通好嗎?專家提醒2件事【M傳媒】 兩戶打通合法嗎?安全嗎?稅率又該怎麼算?想買兩套房,再把空間打通來住,可以嗎?隔壁的房子要賣,要不要買下來之後打通?打通之後的房子能買賣嗎?對房價是否會有影響?關於房屋打通的種種問題,阿明邀請全國不動產萬華店店東黃坤洋來幫大家解惑,從法律、稅務、建築安全到後續走勢全面解析。  #牆壁打通 #房屋結構 #地價稅   台灣地狹人稠,尤其在都會區中, 小宅產品 是相當普遍,為了增加居住空間,有些人會選擇購入兩戶後打通。有些人在購買預售或 新成屋 時,便事先規劃打通;有時候則是意料之外、順勢而為,例如因為家庭成員增加,隔壁戶的房屋又剛好要賣,就買下並與原本的房屋打通,增加居住使用的空間。   ▌建議依法申請,並請專家評估安全性   黃坤洋表示,兩戶打通涉及兩大關鍵:合法性與安全性。首先,要依循法律,根據現行法規,打通房屋需要委託 建築師 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未經申請許可擅自動工敲除分戶牆打通空間,將違反《建築法》,可依法將處以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緩。   其次,要留意安全性,為了確保房屋結構不受損,相關工程需要由專業結構技師評估,黃坤洋說,承重牆的改動最具風險,會影響穩定性,樑柱、牆體的改動也都得慎重評估;打通後因為 格局 改變,消防安全和逃生路線亦須重新規劃,特別是消防設備或逃生出口都要符合現行規範,也得要重新申請消防安全合格證。至於兩戶房子在打通之後,其產權登記跟分戶,需自行向主管機關申請合併成一戶。   ▌轉售出價格是否受影響?視情況而定   黃坤洋特別提醒,打通後的房屋若未經合法申請程序,未來假如要賣掉,可能會影響房屋出售價格;而有通過合法申請打通的物件,在出售時也需要在不動產說明書上誠實告知,將打通與變更過的情況載明,否則可能會被視為瑕疵的一部分。   從業多年的黃坤洋分享,曾經處理過一種已經打通、但分戶銷售的物件,因為原本兩戶之間的隔間牆還在,只打了一個通道,後來就施工復原、把洞填滿就好,免去重新測量,這算是相對單純。另一種可能的情況,是打通後的物件格局較特殊,一般市場的接受度比較沒那麼高,就需要特別留心。   ▌打通後自住,也適用千分之2自用稅率   在稅務方面,依照土地稅法的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來課徵地價稅,以一處為限

想合資買房? 專家建議先做「這件事」才有保障

 


安新建經法務經理魏禮表示,對於「房市小白」而言,應避免貿然合資,先行累積知識與經驗,切勿急於進場(圖/安新建經)

大通膨時代,不少人希望透過買房持有硬資產保值。然而,台灣房價已處高點,許多人為降低資金門檻、分散風險,開始與親朋好友合資買房。專家提醒,合資買房容易衍生各種糾紛,事前溝通商議愈清楚愈好,最好立合約以保障權益。

在台灣,「有土斯有財」的觀念根深蒂固,房地產一直是熱門投資標的。疫情後全球經濟進入大通膨時代,更加速了置產保值的需求。面對高房價,民眾透過合資方式集結親友財力購房的現象日益普遍。安新建經法務經理魏禮表示,合資買房通常涉及夫妻、情侶、朋友或親戚,主要面臨兩類糾紛:一是貸款由一人申請,利息等費用由兩人共同承擔,最終在賣房時出資額與獲利分配常出現歧異;二是登記在單一名下,未經協議或公證,導致另一人無法干預房屋處置。

魏禮指出,合資買房可分為共同登記與單獨登記。單獨登記即所有權登記在一人名下,其他出資者透過借名登記協議、預告登記或信託登記保護權益;共同登記則所有出資者名字登記在權狀上,雖保障較多,但考量稅務、貸款、投資配置等因素,仍有不少人選擇單獨登記。

無論哪種方式,魏禮強調,合資者應事前詳細協議並立合約,最好請專業律師協助並公證。雖律師費用從幾千到幾萬不等,看似昂貴,但相較於未來可能發生的糾紛,這筆費用相對值得。事前做好保護措施總比事後補救來得好,例如借名登記後掛名者偷賣房屋,縱使打官司判決還錢,也可能僅取得債權憑證,保障有限。因此,事前協議詳盡最為可靠。


魏禮建議,合資買房應充分了解不動產市場行情與交易運作,熟悉法律,以降低風險。對於「房市小白」而言,應避免貿然合資,先行累積知識與經驗,切勿急於進場。若有合資買房需求時,最好選擇有經驗的房產經紀人協助,由專業房產經紀人能提供市場分析、房產評估及法律諮詢等服務,對於合資者來說,比次都能增加一份保障。

完整新聞內容→想合資買房?  專家建議先做「這件事」才有保障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黃俊銘X賣厝阿明X安新建經:陽台外推OK嗎?專家提醒5大缺點

  住商不動產鳳山文化店黃俊銘店長。 圖/黃俊銘提供 陽台可以外推嗎?買陽台外推的房子有哪些注意事項?又有哪些潛在風險?安新建經與賣厝阿明特別邀請住商不動產鳳山文化店店長黃俊銘來為大家解惑,黃俊銘還將分享市場買方對於居住空間的看法與心態。 台灣地狹人稠、寸土寸金,為了多爭取一些室內使用坪數,在過去有很多屋主會將自家房屋的陽台外推,讓居家空間稍微寬敞一點,雖看似室內變大是一件好事,但經整體評估來說其實是 「 弊大於利 」。 陽台承重度較低,建築結構存隱憂 他分析,陽台外推的房子有五大主要缺點。首先,是建築安全上的考量,一般來說,建築物在設計時,陽台區域的載重比跟室內樓地板是無法相比的,換言之,陽台的承重度沒那麼好;外推不僅會影響到原本結構的可能性,後續增建的鋁框、玻璃,以及利用這塊空間所堆放的家具、物品等等也都會增加陽台的載重。 第二,人身安全亦有疑慮,黃俊銘說,多數人為了防盜,陽台外推時大多是整個封起來、或採用鐵窗,而鐵窗也多半是上鎖的,萬一有緊急事件如火災,可能會出現逃生不易的情況。   緊急情況逃生不易,也容易滲漏水 第三,有滲漏水之風險,在實務上,外推之新增結構與陽台本身原有結構的接縫處,畢竟是不同材質,而且又暴露在戶外,使用久了極有可能會漏水,黃俊銘就曾碰過這樣的案例,賣方為此還花了不少錢維修,才處理好漏水情況。 第四,會影響通風、採光,黃俊銘說,通常外推的手法,是把陽台包起來,納入室內空間,無論具體來說是如何施作,大多還是會影響室內空間的通風與採光,降低居住品質。 最後一點也是最重要的,就法律層面來看,陽台外推毫無疑問就是違建,畢竟不在原先的設計建築平面圖中,屬於二次加建,有可能被舉報後就得拆除,或是建管處發現後認定有安全疑慮而貼單拆除。   實際上就是違建,看屋時需留意平面圖 該如何辨識想購買的物件是否有陽台外推?黃俊銘建議,可以請仲介或賣方去地政處調閱建築平面圖,如果原本是有陽台的,上面通常一定會標示,如果現場看屋時,發現原本標示處的空間並沒有陽台,那就是有外推的情況。 假如相中的物件有陽台外推現象,但還是很想買,不妨將 「 恢復原狀 」 也納入選項。黃俊銘說,有些人會有迷思,認為陽台外推是利多因素,能為物件加分,但其實現在人的觀念正在慢慢轉變,多數人更重視通風與採光,也很在乎建築安全,陽台外推已經不

安新熊波比 X 阿明小教室單元: 「老公寓也要成立管委會?」

  阿躍上個月跟女友求婚完,想趁結婚前買間房,開開心心入住當婚房,最近努力在物色適合的物件,由於一開始就不考慮工期長的預售屋及公設比高的新成屋,基本上都往華廈跟公寓在找。 看到的物件條件都有符合,唯獨就差都沒有管委會,再加上高雄城中城重大火災大部分都認定是因為沒有管委會在維護社區共用部分,阿躍心想,到底老公寓有沒有必要成立管委會?不成立會有影響嗎? 今天就拆成以下四個部分來解析 1. 危險公寓大廈強制成立   2. 本來就沒管委會怎麼成立?   3. 召集人的推選程序   4. 社區管委會可以做什麼?   ▌危險公寓大廈強制成立 以往老舊大廈沒有成立管理委員會,罰鍰會是針對整個社區,而根據最新在 111 年 2 月 24 日內政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增訂的第 29 條之 1 、第 49 條之 1 ,只要是被認定為有危險疑慮的公寓大廈(危老公寓),政府有要求強制限期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一位管理負責人,假設經過通知及輔導的程序,還是沒有成立管理委員會的老舊危險公寓大廈,將針對「區分所有權人(個別)」裁罰 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也就是指可以罰到每一戶。   ▌本來就沒管委會怎麼成立?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提到,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由合法的召集人,也就是管委會的主任委員來發布通知請求召開大會,但是,假設我的社區原先就沒有管委會,就需要先確認在社區規約內有沒有提到推選召集人的程序,但是普遍沒有管委會的社區也沒有規約, 召開大會的管道就會採用「召集人的推選程序」。   ▌召集人的推選程序 同樣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第 3 項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有提到 A ‧ 有區分所有權人 2 人以上(越多越好)的書面推選,需載明推選人姓名、地址(確認是否符合區分所有權人條件),經公告 10 日以上生效 B ‧ 沒有其他推選人:假設在公告 10 日內,沒有其他推選人數較多的區分所有權人,則提名的推選人則當選為召集人。 C ‧ 有其他推選人:在推選召集人公告 10 日內,有其他推選人數較多的區分所有權人,則會在被推選次日起算,公告 10 日後當選為召集人。 建議要將公告張貼在社區公佈欄或是大門入口明顯的地方。待上述程序跑完,社區就能合法推選召集人。 另外提醒大家,召集人

房市日常QA『水利地可以蓋鐵皮屋倉庫嗎?』—安新建經幫你找答案

Q: 承租一塊水利地 想問可以蓋一間四面都封起來的鐵皮屋當倉庫嗎?水利地的使用有什麼限制嗎?   A: 詳細解答 根據農田水利法規定,水利地除非證明已沒有水利用途而變更地目,否則不能當作一般建地使用,而且水利用地在使用上必須符合以下相關規定: (一)按現況或水利計畫使用。 (二)水岸遊憩設施(限於原有灌溉埤、池)。 (三)戶外遊樂設施(限為球道及超輕型載具起降場使用)。 (四)採取土石 。 (五)其他經河川或排水管理機關核准者。 (六)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七)溫泉井及溫泉儲槽。 (八)農村再生設施(依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規定辦理)。 凡是被編定為某種使用之土地,依照現行法令(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6 條)規定,均要按照各使用地所容許的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但是其他法律如果有禁止或限制使用的規定時,就要按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因此阿健雖合法承租水利地,但不能任意蓋鐵皮屋倉庫,違反水利地的使用規定,否則可能面臨罰鍰,並勒令其限期改善或拆除。 另外,根據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出租使用限制如下: (一)租賃土地不得設定地上權。 (二)承租人於租賃土地上建造建物,應以出租人名義為起造人,並登記為出租人所有。 因此在「農田水利會有非事業用不動產出租原則」下,承租人阿健若在租賃土地上建造符合水利法之建物,應以出租人名義為起造人,並登記為出租人所有,但建造費要由承租人阿健自行負擔,且於租賃期間由承租人阿健負責管理維護及修繕。當租賃期限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時,承租人阿健應無條件拆除回復原狀點交給出租人,或經出租人同意後按現狀無償點交出租人,或經出租人同意後,另行協議土地及建物之租賃條件續租。 水利地由水利署負責管理,民眾若要使用,只要符合法令的規定,一般都會予以核准。民眾承租使用,對水利用地僅有使用權,與一般承租之契約行為有所不同,若國家有需要,依規定可無條件收回。   參考資料: https://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GL000048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有非事業用不動產出租原則 第四章   會有非事業用不動產之出租 https://law.coa.gov.tw/glrsnews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