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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顯示的是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標籤的文章

郭筱琳X 賣厝阿明x安新建經 買房新手必知要點!專家提4大選房原則:大學附近報酬可期

房市示意圖。記者游智文攝影 隨著去年下半年急轉直下的房市降溫,不少人開始關注不動產投資,期望在此波冷靜期能買到更易入手的產品做進場投資,透過房產增值或租金收益累積被動收入。 然而,對於投資新手而言,如何從選對好標的、衡量貸款能力到成功出租,仍是一大挑戰。專家指出,只要掌握幾個關鍵方向與市場脈動,新手也能在房市中穩健佈局,爭取獲得長期報酬空間。 第一階段:挑選合適的投資標的 成功的房產投資始於正確的選房策略。 太平洋房屋桃園京懋店郭筱琳店長指出,新手投資者第一個要有的觀念是:「觀察投資區塊的特質—人口與活動組成結構,來挑選匹配的物件」。 例如若是在大學院校附近就建議選擇小套房當主力出租產品,來符合學生客群;而若是選中純住宅區,則就考慮30坪上下的家庭宅。 她提醒,了解區域內的目標客群,才能投其所好、帶來穩定的承租報酬。 值得一提的是,郭店長擁有12年房地產資歷,歷經雷曼兄弟金融風暴、COVID-19疫情等市場波動期,對房市脈動有深厚觀察。 她指出,目前在限貸令實施、加上國際局勢不穩(如川普上任後主張關稅制裁)等多重影響下,大環境雖顯動盪,但對有心投資的人來說,反而是進場的好時機。 「當市場熱絡時,屋主往往自認房價高、議價空間少;但在現在這種觀望氛圍濃厚的時候,買方更容易與屋主談判,取得讓利空間,用合理價格大膽買到心儀物件,」郭店長分析。 地點建議:關注重劃區與學區人口紅利 在地點選擇方面,郭筱琳推薦兩個當前具備成長潛力、租售皆宜的投資區域: 桃園中路重劃區 :被視為桃園最具生活品質的住宅環境之一,不僅交通便利、南來北往快速可達,距離機場也僅約20分鐘車程,是自住與置產兼具的優質選擇。 新北三峽北大特區 :鄰近台北大學,租屋需求穩定。區域內學校林立,吸引單身、剛結婚的年輕小家庭,且套房出租幾乎常年滿租,空置率極低。 郭店長補充,該區因鄰近機場與台北市,又有就學與就業雙重需求支撐,未來轉手也深受市場青睞。 她進一步建議,投資新手可考慮鎖定 「兩房產品」 ,面向學區或小家庭客層,不僅易租、也具備未來轉售彈性。 以北大三峽為例,因鄰近大學與科技園區,有明確的租屋族群,房源幾乎供不應求。 中路重劃區亦同,區域發展穩健,屋源一釋出常迅速去化,再加上距離土城工業區不遠、又有高速公路與公車可連結,吸引大量工業區通勤人口進駐,居住需求穩定。 新手選房四大原則 以下幾點選房原則,提供新手...

安新熊波比 X 阿明小教室單元: 「老公寓也要成立管委會?」

  阿躍上個月跟女友求婚完,想趁結婚前買間房,開開心心入住當婚房,最近努力在物色適合的物件,由於一開始就不考慮工期長的預售屋及公設比高的新成屋,基本上都往華廈跟公寓在找。 看到的物件條件都有符合,唯獨就差都沒有管委會,再加上高雄城中城重大火災大部分都認定是因為沒有管委會在維護社區共用部分,阿躍心想,到底老公寓有沒有必要成立管委會?不成立會有影響嗎? 今天就拆成以下四個部分來解析 1. 危險公寓大廈強制成立   2. 本來就沒管委會怎麼成立?   3. 召集人的推選程序   4. 社區管委會可以做什麼?   ▌危險公寓大廈強制成立 以往老舊大廈沒有成立管理委員會,罰鍰會是針對整個社區,而根據最新在 111 年 2 月 24 日內政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增訂的第 29 條之 1 、第 49 條之 1 ,只要是被認定為有危險疑慮的公寓大廈(危老公寓),政府有要求強制限期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一位管理負責人,假設經過通知及輔導的程序,還是沒有成立管理委員會的老舊危險公寓大廈,將針對「區分所有權人(個別)」裁罰 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也就是指可以罰到每一戶。   ▌本來就沒管委會怎麼成立?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提到,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由合法的召集人,也就是管委會的主任委員來發布通知請求召開大會,但是,假設我的社區原先就沒有管委會,就需要先確認在社區規約內有沒有提到推選召集人的程序,但是普遍沒有管委會的社區也沒有規約, 召開大會的管道就會採用「召集人的推選程序」。   ▌召集人的推選程序 同樣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第 3 項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有提到 A ‧ 有區分所有權人 2 人以上(越多越好)的書面推選,需載明推選人姓名、地址(確認是否符合區分所有權人條件),經公告 10 日以上生效 B ‧ 沒有其他推選人:假設在公告 10 日內,沒有其他推選人數較多的區分所有權人,則提名的推選人則當選為召集人。 C ‧ 有其他推選人:在推選召集人公告 10 日內,有其他推選人數較多的區分所有權人,則會在被推選次日起算,公告 10 日後當選為召集人。 建議要將公告張貼在社區公佈欄或是大門入口明顯的地方...

房市日常QA『透天厝惡鄰條款適用嗎?』—安新建經幫你找答案

Q:  小志鄰居每天早上都會亂倒汙水,然後髒髒的水就會流到小志家門口,形成一攤水漥,造成小志進出不方便,有相關法條可以做檢舉嗎?請問透天厝有所謂惡鄰條款嗎? A: 詳解 每個人都希望有個安靜清潔的居住環境,為了維持鄰居間友好關係,如果遇到惡鄰居,剛開始會盡量溝通規勸或選擇忍氣吞聲,直到忍無可忍,總希望能有方法可以制止對方。然而對於一般透天厝、平房或未成立管委會的住戶而言,即使受不了向派出所或環保局等相關單位反應,經常也是不了了之,令民眾求助無門。因惡鄰條款之強制搬遷,只限於社區大樓住戶,故僅能依惡鄰居之不當行為,依環保法規或社會秩序維護法等加以規範,但在實務上舉證過程困難重重啊! 其實若是一般單一戶獨立所有權的透天住宅,除專有部分外,有共同設施或共同進出道路產權係住戶共同持分,仍可以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籌組管理委員會,加強社區的統一管理,對於改善居住環境與生活品質會有所幫助。至於獨立或連棟建物若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就沒有所謂的管委會,整體社區的運作就比較缺乏制度,鄰里若因噪音、廢棄物處理、空間違規使用、公共設施修護等等產生紛爭時,只能自力救濟或運用政府機關公共資源尋求協助。   若想與惡鄰居對抗,經過報警蒐證後,可以向鄰居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訴訟,以下是幾則案例: 案例 1 : 因樓上鄰居洗陽台或澆花的水經常潑濺至樓下 A 住戶家中,且 A 住戶多次與之溝通,鄰居卻拒不改善,因足以影響一般人社會生活難以容忍的程度,侵害居住於樓下 A 住戶 居住安寧且造成精神上的痛苦, A 住戶可依 侵權行為 規定,主張鄰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請求賠償慰撫金。此外,鄰居的行為雖未造成 A 住戶家中設備等財產損失,但如果衣物遭潑濕、潑髒,或造成家裡圍牆、地板及環境髒亂等,已達毀棄、損壞程度,且因經多次溝通仍不改善,則可能被認定是故意的行為,恐涉犯《刑法》毀損罪,最重可處 2 年以下徒刑。 案例 2 : 隔壁鄰居天天從三樓灑澆花水,水滴沿著遮雨棚落下,把隔壁鄰居家門口前弄濕一大片,甚至潑髒水造成汙染,環保局可依法開罰。高雄環保局稽查科:「澆花水構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27 條,污染路面的違規行為樣態,提醒民眾,如在戶外陽台上澆水,一定要適量,不要造成澆的水過多而低落到路面,這部分可能造成環境衛生問題 ( 罰...

安新建經: 安新熊保庇單元「減壓閥壞了,到底是誰的責任呢?」

公寓大廈的便利設施是需要 昴貴的管理費來維持的! 為了居民們知道錢花到哪去了, 公寓大廈的管理公司每個月都會公告 當月的管理費支出供居民審視有無不正當的地方。 不過即使如此, 對於管理費該怎麼用、用在哪, 還是有不少的問題存在, 比如 控制水壓的減壓閥壞了, 那該由誰來支付維修費呢? 減壓閥是控製水壓的一種工具, 由於水塔都設置在頂樓, 在從下輸水時為了避免水壓過大 對水管造成負擔,所以會在低樓層的 部份設置減壓閥,降低水壓。 也就是說減壓閥只有提供給特定的住戶使用, 但這個東西又屬於大樓的水電設備, 在正常的使用下發生了故障, 修理費到底該由管委會還是自己支出呢? 詳細解答: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社區「共有部分」的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負責,其費用則由公共基金或是社區住戶依照共有的比例來分擔,而社區「專有設備」的修繕、管理、維護,則由區分所有權的住戶或是有約定專用部份使用的人來負責處理,其費用得由個人支出。 那什麼是「共有部分」、「專有部分」呢?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3、4款的規定, *專有部分是指: 在構造上、使用上可獨立,且為區分所有權之標的者。 意思就是說,此事物具有構造獨立、使用獨立並且非公眾使用,比如說住宅的房間。 *公有部分則是指: 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能提供給住戶們共同使用,比如說社區建身房。 所以說即使該設備是大樓原先就有的東西,但修繕、管理、維護的責任,則要看東西是對誰作用,才能知道由誰來負責。 減壓閥的功用是控制水壓,讓水在運輸到低樓層特定住戶出水口的過程中不會因為水壓過高,導致水管爆裂或者出水異常,使用範圍有限定住戶,具有使用上的獨立性,所以這是屬於「專有部分」的設備,如有需要修繕、管理、維護,應由具區分所有權的住戶處理。 不過若減壓閥的功用不是只穩定特定住戶的水壓,而是穩定整棟大樓水壓的話,那此減壓閥就屬於提供公眾使用,屬於「共有部份」,依照規定,應該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來負責處理。 若是「共用部分」的減壓閥故障,讓住戶的家中淹水造成財物損壞的話,住戶可用《民法》第544條,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因為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向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請求賠償。

安新建經: 安新熊保庇單元「管理費收不到,該怎麼催繳才好呢?」

住 在社區或是公寓大樓的人, 一定三不五時就會看到電梯公告, 什麼節日要辦活動、 哪裡的東西壞了要開會討論修繕費、 公用設施維修時間等等。 這些雜七雜八的事, 都是社區成立的大樓管委會, 在經過開會後,再運用社區管理費, 進行妥善的處理,讓居民享受便利的環境。 但有些不想繳錢的人認為自己都沒用過公 寓或社區的設施,所以根本沒必要 繳管理費,還有人認為繳管理費是管委會 想賺錢等各種不想繳的理由。 會有這樣想法的人, 通常都是覺得這筆錢只是私人規定, 並不是法律規定,所以可繳可不繳, 但其實在內政部頒佈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就有提到關於欠繳管理費的相關處罰, 如果不繳管理費的話,管委會可是有權 把欠繳住戶請出公寓的哦! 想知道面對欠繳的住戶該怎麼催繳嗎? 欠繳管理費又會有哪些法律上的後果呢? 詳細解答: 一、面對欠繳的住戶該怎麼催繳呢? 1 、發催繳通知書 遇到積欠管理費的住戶,可以先製作一張「催繳通知書」,內容包括積欠多少管理費,不繳管理費的話會面臨的法律後果,並署名社區管委會,這樣的內容才能讓住戶重視,儘快繳交管理費 2 、公告名單 俗話說「人怕出名豬怕肥」,公告名單在電梯牆或管委會的公佈欄內也是一種有效的做法。具體做法是先用電話以提醒的方式,通知對方繳費,對方置之不理的話,可以再親自登門拜訪關心是否生活有困難,所以無法繳交管理費等等。 在親自拜訪後,住戶還是不繳費的話,就直接公告名單。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的規定,住戶與管委會的規約裡若有寫到在欠繳管理費時,可公開全名,就可直接公布全名及所屬樓層催繳,但如果規約裡沒有寫到這點,就只能公告樓層號碼、欠繳月份,避免觸犯了個資法。 3 、寄存證信函 若該名住戶是欠費的常客,那就直接用「存證信函」這種比較強硬的方式來通知住戶繳交管理費。 寄發存證信函的步驟很簡單,先到郵局購買存證信函用紙,寫上發生什麼事、要求如何處理、如果不處理會有什麼後果,用字簡潔有力就好,如果對方還是不理會,就可以用存證信函為證,訴請法院要求對方支付管理費。 二、欠繳管理費會有什麼法律問題呢?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的規定,當住戶已欠繳管理費超過二期(管理費多久收一次,即為一期)或達到相當金額,管委會就可訴請法院,命其支付管理費及遲延利息。 再來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住戶在經過強制執行後,又再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