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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雲維X賣厝阿明X安新建經 I 新北市推動都更再+1「微型都更」方案介紹

新北市推動都更再+1「微型都更」方案介紹 ​ 近年來政府積極推動危老重建與都市更新政策,且隨著各項獎勵政策的搭配鼓勵且看到重建後房價翻倍的實案,民眾對於都更已從亦步亦趨到引頸期盼,但據內政部統計,全國屋齡超過30年的老屋約有500萬戶,占總體住宅一半以上,要在短期內全面更新重建,不切實際,也緩不濟急,故除了傳統都更外,新北市亦有簡易都更方案可供參考。 什麼是微型都更? 自內政部2017年起推動《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提供容積獎勵、稅賦減免及融資優惠後,各縣市政府也自行制定相關的獎勵規範(例如:新北市的簡易都更、台北市防災都更等),許多屋主與投資者開始關注「微型都更」模式。安新建經北二區張雲維經理說明微型都更(微型都市更新=簡易都更)是一種針對小型基地或單棟建築進行的都市更新模式,主要目的是改善老舊建築的安全性、耐震能力與居住品質,適用於基地面積較小、住戶數較少的社區或獨立建築。相較於傳統的都市更新,微型都更的規模較小、程序較為簡化,更適合那些難以達成大規模整合的區域。 ※微型都更(簡易都更)vs 傳統都更主要差異 項目 微型都更(簡易都更) 傳統都更 適用範圍 小基地(如單棟建築、公寓) 大面積基地(如整個街廓、社區) 參與住戶 住戶數少,協商較容易 住戶數多,意見分歧可能較大 推動方式 可由單一建物所有權人或少數住戶發起 需整合較多住戶,通常由建商、政府或專業整合團隊主導 審核程序 程序較簡化,申請流程較快 需經過較繁瑣的法規審查 改建彈性 主要以單棟建築或小型社區為單位, 改建彈性高 規模較大,可能涉及都市計畫調整 施工時間 施工期較短,影響範圍較小 需長期規劃,施工期較長 政府補助 可能享有較小規模的補助 通常有較大規模的獎勵與補助 常見案例 老舊公寓加強耐震、外牆翻新、增設電梯 全面拆除重建、容積獎勵、街區再造 微型都更的優勢與申請進行方式(以新北市簡易都更為例)? 微型都更的推動免除了強拆的爭議,大幅減少了推動的困難度,另也具備以下三大優勢條件,因此整體申請門檻較低,適合給想都更但目前遇到整合困難的民眾做參考,張經理也一併告訴大家想申請的民眾應該要從何著手 ※3大優勢條件: 整合門檻較低:不需要大規模整合土地,單棟建築也能申請。 住戶協商簡單:住戶較少,意見統一...

安新建經: 安新熊保庇單元「管理費收不到,該怎麼催繳才好呢?」



在社區或是公寓大樓的人,一定三不五時就會看到電梯公告,

什麼節日要辦活動、哪裡的東西壞了要開會討論修繕費、

公用設施維修時間等等。這些雜七雜八的事,

都是社區成立的大樓管委會,在經過開會後,再運用社區管理費,

進行妥善的處理,讓居民享受便利的環境。


但有些不想繳錢的人認為自己都沒用過公寓或社區的設施,所以根本沒必要

繳管理費,還有人認為繳管理費是管委會想賺錢等各種不想繳的理由。


會有這樣想法的人,通常都是覺得這筆錢只是私人規定,

並不是法律規定,所以可繳可不繳,但其實在內政部頒佈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就有提到關於欠繳管理費的相關處罰,如果不繳管理費的話,管委會可是有權

把欠繳住戶請出公寓的哦!

想知道面對欠繳的住戶該怎麼催繳嗎?
欠繳管理費又會有哪些法律上的後果呢?

詳細解答:

一、面對欠繳的住戶該怎麼催繳呢?

1、發催繳通知書
遇到積欠管理費的住戶,可以先製作一張「催繳通知書」,內容包括積欠多少管理費,不繳管理費的話會面臨的法律後果,並署名社區管委會,這樣的內容才能讓住戶重視,儘快繳交管理費

2、公告名單
俗話說「人怕出名豬怕肥」,公告名單在電梯牆或管委會的公佈欄內也是一種有效的做法。具體做法是先用電話以提醒的方式,通知對方繳費,對方置之不理的話,可以再親自登門拜訪關心是否生活有困難,所以無法繳交管理費等等。
在親自拜訪後,住戶還是不繳費的話,就直接公告名單。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的規定,住戶與管委會的規約裡若有寫到在欠繳管理費時,可公開全名,就可直接公布全名及所屬樓層催繳,但如果規約裡沒有寫到這點,就只能公告樓層號碼、欠繳月份,避免觸犯了個資法。

3、寄存證信函

若該名住戶是欠費的常客,那就直接用「存證信函」這種比較強硬的方式來通知住戶繳交管理費。寄發存證信函的步驟很簡單,先到郵局購買存證信函用紙,寫上發生什麼事、要求如何處理、如果不處理會有什麼後果,用字簡潔有力就好,如果對方還是不理會,就可以用存證信函為證,訴請法院要求對方支付管理費。


二、欠繳管理費會有什麼法律問題呢?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的規定,當住戶已欠繳管理費超過二期(管理費多久收一次,即為一期)或達到相當金額,管委會就可訴請法院,命其支付管理費及遲延利息。

再來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住戶在經過強制執行後,又再積欠管理費或其他依法條規定應負擔之費用,達到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經管委會要求改善,在三個月內仍未改善的話,就可以訴請法院強制遷離。

在判決確定可強制遷離後三個月內,住戶如果沒有賣掉房子並過戶的話,管委會就可以聲請法院拍賣,用拍賣所得償還管理費及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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