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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瑋X賣厝阿明X安新熊波比:買房小白保母級「三書」說明!

  買 房前想必都會經過不少次的看屋過程,但您真的看懂了嗎?看房不只是看「房子」本人,關於房子的身家調查細節許多用肉眼是看不出來的。購屋的繁瑣與複雜度跟它的價格一樣都非易入門,有許多的文件從看屋到交屋都記載了許多條文以及與自身相關很重要的權利,不可不看不可不察,本篇賣厝阿明請到 [ 太平洋房屋 ] 清水中山旗艦店店長 陳志瑋 來告訴大家買房三書是什麼?以及各項文件該注意的重點事項有哪些?   買房簽約 3 階段必須搞懂的三書: 1. 看屋時要 看:不動產說明書 2. 要約時 要簽:要約書或斡旋書 3. 成交時 要簽: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一.看屋時要看【不動產說明書】: 這是看房時第一個會接觸的文件,陳店長說:「通常當買方客戶看過物件之後,客戶表示想要進一步了解物件時,房仲人員會在客戶出價前主動提供不動產說明書作參閱,文件中包含:產權資料、相關稅費、標的物現況說明書、建物跟土地謄本、建物測量圖、地籍圖、房屋地理位置附近的重要設施、使用分區、實價登錄等資料。大部分第一次買房的民眾可能不太懂這些內容,這時候專業的不動產銷售人員就會向客戶解說。由於不動產說明書裡面都是買房需審閱參考的重要資訊,所以建議買房小白在談價之前要詳細閱讀。」 不動產說明書中的 不動產現況說明書 是由 賣方自己填寫 房屋有無瑕疵,陳店長表示,良善的仲介會做二次檢查,從旁去做更深入的調查了解,保障確認買方的權利。例如:增建或二次加建、土地分區、實價登錄 (3 個月 ~ 半年 )  、漏水、凶宅、海砂等應記載說明,讓買方能夠更全面了解房屋的情況,評估以後再決定是否購買,有點類似履歷的概念。 ※重點注意事項: 1. 買方下要約前 務必要求 房仲提供不動產說明書供審閱,以利買方了解自己想買的房子完整的情況,而非在下定之後才被告知準備買的房子是有問題的喔! 2. 不動產說明書上應確認有房仲與賣方的簽章,若缺少一方,就不是正式的不動產說明書,萬一發現房屋是有問題的,恐無法依不動產說明書登載有誤去向賣方求償。 3. 不動產說明書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的一部分,如果房仲未給予買方足夠時間審閱,經買方檢舉後,可能會被處以申誡、停業、廢止證書等行政處分;如果故意隱瞞、提供不實資訊的話,可能會有詐欺或偽造文書等刑事處分。 4. 房仲事前若未提供不動產說明書給買方,導致買賣雙方在簽定要約書或給付斡旋金之後,買方才發現有問題,是可以

房市日常QA『透天厝惡鄰條款適用嗎?』—安新建經幫你找答案



Q: 小志鄰居每天早上都會亂倒汙水,然後髒髒的水就會流到小志家門口,形成一攤水漥,造成小志進出不方便,有相關法條可以做檢舉嗎?請問透天厝有所謂惡鄰條款嗎?


A: 詳解

每個人都希望有個安靜清潔的居住環境,為了維持鄰居間友好關係,如果遇到惡鄰居,剛開始會盡量溝通規勸或選擇忍氣吞聲,直到忍無可忍,總希望能有方法可以制止對方。然而對於一般透天厝、平房或未成立管委會的住戶而言,即使受不了向派出所或環保局等相關單位反應,經常也是不了了之,令民眾求助無門。因惡鄰條款之強制搬遷,只限於社區大樓住戶,故僅能依惡鄰居之不當行為,依環保法規或社會秩序維護法等加以規範,但在實務上舉證過程困難重重啊!

其實若是一般單一戶獨立所有權的透天住宅,除專有部分外,有共同設施或共同進出道路產權係住戶共同持分,仍可以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籌組管理委員會,加強社區的統一管理,對於改善居住環境與生活品質會有所幫助。至於獨立或連棟建物若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就沒有所謂的管委會,整體社區的運作就比較缺乏制度,鄰里若因噪音、廢棄物處理、空間違規使用、公共設施修護等等產生紛爭時,只能自力救濟或運用政府機關公共資源尋求協助。

 

若想與惡鄰居對抗,經過報警蒐證後,可以向鄰居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訴訟,以下是幾則案例:

案例1

因樓上鄰居洗陽台或澆花的水經常潑濺至樓下A住戶家中,且A住戶多次與之溝通,鄰居卻拒不改善,因足以影響一般人社會生活難以容忍的程度,侵害居住於樓下A住戶居住安寧且造成精神上的痛苦,A住戶可依侵權行為規定,主張鄰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請求賠償慰撫金。此外,鄰居的行為雖未造成A住戶家中設備等財產損失,但如果衣物遭潑濕、潑髒,或造成家裡圍牆、地板及環境髒亂等,已達毀棄、損壞程度,且因經多次溝通仍不改善,則可能被認定是故意的行為,恐涉犯《刑法》毀損罪,最重可處2年以下徒刑。

案例2

隔壁鄰居天天從三樓灑澆花水,水滴沿著遮雨棚落下,把隔壁鄰居家門口前弄濕一大片,甚至潑髒水造成汙染,環保局可依法開罰。高雄環保局稽查科:「澆花水構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27條,污染路面的違規行為樣態,提醒民眾,如在戶外陽台上澆水,一定要適量,不要造成澆的水過多而低落到路面,這部分可能造成環境衛生問題(1200)。」

案例3

鄰居控訴,賣雞的母女不時偷倒血水,流進水溝,擔心環境衛生污染,多次向倒髒水的母女反應,對方卻不理會,鄰居忍無可忍向環保單位檢舉,多次半夜犧牲睡眠進行蒐證。台南環保局稽查科表示:「現場有一些液體的痕跡,但是沒有明顯血水的跡象,就是還沒有構成法規上的污染路面,很明確的要件。」環保單位將列冊追蹤,還是要當場人贓俱獲才能算數。

 

針對以上案例,目前的法令,對於居住權保護的部分,規定似乎不是很明確,司法實務上見解各有不同看法,因此能否成立,還是得以法院認定為準,遇上惡鄰居恐怕只能自求多福了。

 

 

參考資料: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118&flno=53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3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118&flno=26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6

https://news.tvbs.com.tw/life/1436766

半夜蒐證自救!鄰居天天倒髒水 環保局難查

https://today.line.me/tw/v2/article/wxYM9G

惡鄰是你?堆垃圾、灑澆花水 不甩環境汙染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O0050001&flno=27

全國法規資料庫:廢棄物清理法27

https://www.cy-law.com.tw/news_detail.php?id=162

澆花污水潑濺樓下住戶 恐吃這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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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市日常QA『水利地可以蓋鐵皮屋倉庫嗎?』—安新建經幫你找答案

Q: 承租一塊水利地 想問可以蓋一間四面都封起來的鐵皮屋當倉庫嗎?水利地的使用有什麼限制嗎?   A: 詳細解答 根據農田水利法規定,水利地除非證明已沒有水利用途而變更地目,否則不能當作一般建地使用,而且水利用地在使用上必須符合以下相關規定: (一)按現況或水利計畫使用。 (二)水岸遊憩設施(限於原有灌溉埤、池)。 (三)戶外遊樂設施(限為球道及超輕型載具起降場使用)。 (四)採取土石 。 (五)其他經河川或排水管理機關核准者。 (六)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七)溫泉井及溫泉儲槽。 (八)農村再生設施(依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規定辦理)。 凡是被編定為某種使用之土地,依照現行法令(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6 條)規定,均要按照各使用地所容許的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但是其他法律如果有禁止或限制使用的規定時,就要按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因此阿健雖合法承租水利地,但不能任意蓋鐵皮屋倉庫,違反水利地的使用規定,否則可能面臨罰鍰,並勒令其限期改善或拆除。 另外,根據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出租使用限制如下: (一)租賃土地不得設定地上權。 (二)承租人於租賃土地上建造建物,應以出租人名義為起造人,並登記為出租人所有。 因此在「農田水利會有非事業用不動產出租原則」下,承租人阿健若在租賃土地上建造符合水利法之建物,應以出租人名義為起造人,並登記為出租人所有,但建造費要由承租人阿健自行負擔,且於租賃期間由承租人阿健負責管理維護及修繕。當租賃期限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時,承租人阿健應無條件拆除回復原狀點交給出租人,或經出租人同意後按現狀無償點交出租人,或經出租人同意後,另行協議土地及建物之租賃條件續租。 水利地由水利署負責管理,民眾若要使用,只要符合法令的規定,一般都會予以核准。民眾承租使用,對水利用地僅有使用權,與一般承租之契約行為有所不同,若國家有需要,依規定可無條件收回。   參考資料: https://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GL000048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有非事業用不動產出租原則 第四章   會有非事業用不動產之出租 https://law.coa.gov.tw/glrsnewso

郎德明X賣厝阿明X安新熊波比:「買賣成交後 屋主有權不讓買方看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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