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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雲維X賣厝阿明X安新建經 I 新北市推動都更再+1「微型都更」方案介紹

新北市推動都更再+1「微型都更」方案介紹 ​ 近年來政府積極推動危老重建與都市更新政策,且隨著各項獎勵政策的搭配鼓勵且看到重建後房價翻倍的實案,民眾對於都更已從亦步亦趨到引頸期盼,但據內政部統計,全國屋齡超過30年的老屋約有500萬戶,占總體住宅一半以上,要在短期內全面更新重建,不切實際,也緩不濟急,故除了傳統都更外,新北市亦有簡易都更方案可供參考。 什麼是微型都更? 自內政部2017年起推動《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提供容積獎勵、稅賦減免及融資優惠後,各縣市政府也自行制定相關的獎勵規範(例如:新北市的簡易都更、台北市防災都更等),許多屋主與投資者開始關注「微型都更」模式。安新建經北二區張雲維經理說明微型都更(微型都市更新=簡易都更)是一種針對小型基地或單棟建築進行的都市更新模式,主要目的是改善老舊建築的安全性、耐震能力與居住品質,適用於基地面積較小、住戶數較少的社區或獨立建築。相較於傳統的都市更新,微型都更的規模較小、程序較為簡化,更適合那些難以達成大規模整合的區域。 ※微型都更(簡易都更)vs 傳統都更主要差異 項目 微型都更(簡易都更) 傳統都更 適用範圍 小基地(如單棟建築、公寓) 大面積基地(如整個街廓、社區) 參與住戶 住戶數少,協商較容易 住戶數多,意見分歧可能較大 推動方式 可由單一建物所有權人或少數住戶發起 需整合較多住戶,通常由建商、政府或專業整合團隊主導 審核程序 程序較簡化,申請流程較快 需經過較繁瑣的法規審查 改建彈性 主要以單棟建築或小型社區為單位, 改建彈性高 規模較大,可能涉及都市計畫調整 施工時間 施工期較短,影響範圍較小 需長期規劃,施工期較長 政府補助 可能享有較小規模的補助 通常有較大規模的獎勵與補助 常見案例 老舊公寓加強耐震、外牆翻新、增設電梯 全面拆除重建、容積獎勵、街區再造 微型都更的優勢與申請進行方式(以新北市簡易都更為例)? 微型都更的推動免除了強拆的爭議,大幅減少了推動的困難度,另也具備以下三大優勢條件,因此整體申請門檻較低,適合給想都更但目前遇到整合困難的民眾做參考,張經理也一併告訴大家想申請的民眾應該要從何著手 ※3大優勢條件: 整合門檻較低:不需要大規模整合土地,單棟建築也能申請。 住戶協商簡單:住戶較少,意見統一...

房市日常QA『水利地可以蓋鐵皮屋倉庫嗎?』—安新建經幫你找答案



Q: 承租一塊水利地 想問可以蓋一間四面都封起來的鐵皮屋當倉庫嗎?水利地的使用有什麼限制嗎?

 

A: 詳細解答

根據農田水利法規定,水利地除非證明已沒有水利用途而變更地目,否則不能當作一般建地使用,而且水利用地在使用上必須符合以下相關規定:

(一)按現況或水利計畫使用。

(二)水岸遊憩設施(限於原有灌溉埤、池)。

(三)戶外遊樂設施(限為球道及超輕型載具起降場使用)。

(四)採取土石 。

(五)其他經河川或排水管理機關核准者。

(六)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七)溫泉井及溫泉儲槽。

(八)農村再生設施(依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規定辦理)。

凡是被編定為某種使用之土地,依照現行法令(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規定,均要按照各使用地所容許的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但是其他法律如果有禁止或限制使用的規定時,就要按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因此阿健雖合法承租水利地,但不能任意蓋鐵皮屋倉庫,違反水利地的使用規定,否則可能面臨罰鍰,並勒令其限期改善或拆除。

另外,根據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出租使用限制如下:

(一)租賃土地不得設定地上權。

(二)承租人於租賃土地上建造建物,應以出租人名義為起造人,並登記為出租人所有。

因此在「農田水利會有非事業用不動產出租原則」下,承租人阿健若在租賃土地上建造符合水利法之建物,應以出租人名義為起造人,並登記為出租人所有,但建造費要由承租人阿健自行負擔,且於租賃期間由承租人阿健負責管理維護及修繕。當租賃期限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時,承租人阿健應無條件拆除回復原狀點交給出租人,或經出租人同意後按現狀無償點交出租人,或經出租人同意後,另行協議土地及建物之租賃條件續租。

水利地由水利署負責管理,民眾若要使用,只要符合法令的規定,一般都會予以核准。民眾承租使用,對水利用地僅有使用權,與一般承租之契約行為有所不同,若國家有需要,依規定可無條件收回。

 

參考資料:

https://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GL000048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有非事業用不動產出租原則

第四章  會有非事業用不動產之出租

https://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GL000048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 出租使用限制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media=print&pcode=M0100028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水利用地可作何容許使用? (tainan.gov.tw)

台南市地政事務所

農田水利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moj.gov.tw)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法

30

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兼作其他使用。

46 條 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而擅行施工之水利建造物,主管機關得令其更改或拆除。

92-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五、違反第七十八條第四款規定,建造工廠或房屋。

92-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二萬五千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施設建造物。

水利用地容許作何項使用? (ntpc.gov.tw)

新北市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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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承租人已往生,無任何子女繼承,而我照顧他是他義子。承租的地方我可以開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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