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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雲維X賣厝阿明X安新建經 I 新北市推動都更再+1「微型都更」方案介紹

新北市推動都更再+1「微型都更」方案介紹 ​ 近年來政府積極推動危老重建與都市更新政策,且隨著各項獎勵政策的搭配鼓勵且看到重建後房價翻倍的實案,民眾對於都更已從亦步亦趨到引頸期盼,但據內政部統計,全國屋齡超過30年的老屋約有500萬戶,占總體住宅一半以上,要在短期內全面更新重建,不切實際,也緩不濟急,故除了傳統都更外,新北市亦有簡易都更方案可供參考。 什麼是微型都更? 自內政部2017年起推動《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提供容積獎勵、稅賦減免及融資優惠後,各縣市政府也自行制定相關的獎勵規範(例如:新北市的簡易都更、台北市防災都更等),許多屋主與投資者開始關注「微型都更」模式。安新建經北二區張雲維經理說明微型都更(微型都市更新=簡易都更)是一種針對小型基地或單棟建築進行的都市更新模式,主要目的是改善老舊建築的安全性、耐震能力與居住品質,適用於基地面積較小、住戶數較少的社區或獨立建築。相較於傳統的都市更新,微型都更的規模較小、程序較為簡化,更適合那些難以達成大規模整合的區域。 ※微型都更(簡易都更)vs 傳統都更主要差異 項目 微型都更(簡易都更) 傳統都更 適用範圍 小基地(如單棟建築、公寓) 大面積基地(如整個街廓、社區) 參與住戶 住戶數少,協商較容易 住戶數多,意見分歧可能較大 推動方式 可由單一建物所有權人或少數住戶發起 需整合較多住戶,通常由建商、政府或專業整合團隊主導 審核程序 程序較簡化,申請流程較快 需經過較繁瑣的法規審查 改建彈性 主要以單棟建築或小型社區為單位, 改建彈性高 規模較大,可能涉及都市計畫調整 施工時間 施工期較短,影響範圍較小 需長期規劃,施工期較長 政府補助 可能享有較小規模的補助 通常有較大規模的獎勵與補助 常見案例 老舊公寓加強耐震、外牆翻新、增設電梯 全面拆除重建、容積獎勵、街區再造 微型都更的優勢與申請進行方式(以新北市簡易都更為例)? 微型都更的推動免除了強拆的爭議,大幅減少了推動的困難度,另也具備以下三大優勢條件,因此整體申請門檻較低,適合給想都更但目前遇到整合困難的民眾做參考,張經理也一併告訴大家想申請的民眾應該要從何著手 ※3大優勢條件: 整合門檻較低:不需要大規模整合土地,單棟建築也能申請。 住戶協商簡單:住戶較少,意見統一...

【 ★新聞】怕不小心買到凶宅 安新建經教你趨吉避凶



 一般民眾購屋時多會選擇避開變電箱、墓地、殯儀館等嫌惡設施,但看屋過程可能因該設施與房子仍有一段距離等原因而未留意到。除外部嫌惡設施外,「凶宅」更是購屋族更聞之色變物件,因難以肉眼察覺,若無屋主或房仲主動告知,僅能靠買方自行打聽。安新建經傳授購屋族三大觀察點,包括物件出租轉售頻率、談價對象與價格落差,幫助民眾自主「趨吉避凶」。

根據內政部規範,主建物或附屬建物中有凶殺、自殺等非自然死亡之事實,或物件有如跳樓等求死行為致死方屬凶宅,並非有人在屋內過世就算。因此若是在物件遭砍殺而陳屍他處則不符凶宅定義,或在家中自然死亡,例如:猝死、病逝,即便死亡後在屋內數日才發現,亦非凶宅,但因物件內有陳屍多日的情形,多數民眾仍會有觀感不佳問題。

此類物件因肉眼無法判別,安新建經傳授三大觀察點,幫助民眾看屋時「趨吉避凶」:包含一、物件頻繁出租且快速轉售,一般購入凶宅不會自行居住而是改為出租,若是物件頻繁出租、時間不長,且很快轉售,表示物件可能有狀況。二、屋主是否出面談價,物件若有實際所有權人和登記的資料不一致,且談價代表人和屋主沒有任何親緣關係,或者對屋況完全不了解,幾乎全由仲介安排,亦須特別留意。三、實登價格與周遭有落差,觀察實價登錄上歷年成交價,是否有價格突然落差很大的紀錄,或是於同一棟樓、坪數相近但成交價卻與他戶落差甚大。

除了上述三點外,安新建經也提醒,可善用民間自行架設的凶宅系統,如:台灣凶宅網、「事故地圖」App等資訊;另外,也可向管理員、街坊鄰居、里長、轄區派出所等等多方詢問,建議再交叉比對,確保資訊無誤。

安新建經律師魏禮建議,一般來說凶宅屬於物之瑕疵,因為房子的價值會明顯地減少,若不慎購入凶宅可依據民法359條主張瑕疵擔保責任、360條主張損害賠償或第227條主張債務不履行責任。若主張瑕疵擔保責任,民眾發現物件屬於凶宅應於6 個月內向賣方主張解除買賣契約或減少售價;若賣方屬於故意不告知則不受6個月限制,但需特別注意,交屋後超過5年便不得提出。若主張損害賠償或債務不履行,則有15年請求時效;但物件須缺少賣方所保證之品質或是賣方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方可提出損害賠償;而債務不履行部分則須證明賣方有可歸責之事由才可主張。

凶宅在法律上並無白紙黑字嚴謹的規範,實務上是依照交易慣例、內政部函示及不動產說明書來判斷,故是否可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最終仍須交由法官判定。曾有買賣物件在十年前發生自然死亡,因年邁獨居在家中陳屍2日,在買賣流程中,買方得知此事件要求解除契約,但賣方主張自然死亡不是凶宅不得解除。此類爭議物件,需要充分使買賣方了解凶宅定義,才能針對問題核心,圓滿解決雙方在意的問題、達成共識。

魏禮提醒,許多民眾購入凶宅後因氣憤或懷疑受騙而提起刑事詐欺告訴,或對仲介追究責任,但判決結果出爐前可能已超過民法規定的6個月期限,加上刑事判決或處分書結果可能會影響民事法院判斷,因此建議務必先把握民法時效期,即時向賣方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再評估是否適合提起刑事告訴追究責任,避免民事、刑事兩頭皆落空。

另外由於請求權的時效是獨立的,若僅在時效內主張民法359條中解約之請求權而未主張減少價金之請求權,可能最後經過幾年訴訟後判決不得解約,此時減少價金之請求權亦已時效消滅。

除了上述在契約中可主張之請求權外,安心建經提醒,民眾亦可考慮在簽約時加註「排除凶宅條款」,例如約定:若房屋曾有凶殺或自殺致死之非自然死亡情況,賣方須無條件解約、返還價金於買方,絕無異議等字眼,以作為事後解約退款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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