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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顯示的是 2月, 2022的文章

賣厝阿明X安新建經X M房產X 黃坤洋 | 空間不夠 把隔壁買下之後打通好嗎?專家提醒2件事【M傳媒】

  黃坤洋 | 空間不夠 把隔壁買下之後打通好嗎?專家提醒2件事【M傳媒】 兩戶打通合法嗎?安全嗎?稅率又該怎麼算?想買兩套房,再把空間打通來住,可以嗎?隔壁的房子要賣,要不要買下來之後打通?打通之後的房子能買賣嗎?對房價是否會有影響?關於房屋打通的種種問題,阿明邀請全國不動產萬華店店東黃坤洋來幫大家解惑,從法律、稅務、建築安全到後續走勢全面解析。  #牆壁打通 #房屋結構 #地價稅   台灣地狹人稠,尤其在都會區中, 小宅產品 是相當普遍,為了增加居住空間,有些人會選擇購入兩戶後打通。有些人在購買預售或 新成屋 時,便事先規劃打通;有時候則是意料之外、順勢而為,例如因為家庭成員增加,隔壁戶的房屋又剛好要賣,就買下並與原本的房屋打通,增加居住使用的空間。   ▌建議依法申請,並請專家評估安全性   黃坤洋表示,兩戶打通涉及兩大關鍵:合法性與安全性。首先,要依循法律,根據現行法規,打通房屋需要委託 建築師 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未經申請許可擅自動工敲除分戶牆打通空間,將違反《建築法》,可依法將處以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緩。   其次,要留意安全性,為了確保房屋結構不受損,相關工程需要由專業結構技師評估,黃坤洋說,承重牆的改動最具風險,會影響穩定性,樑柱、牆體的改動也都得慎重評估;打通後因為 格局 改變,消防安全和逃生路線亦須重新規劃,特別是消防設備或逃生出口都要符合現行規範,也得要重新申請消防安全合格證。至於兩戶房子在打通之後,其產權登記跟分戶,需自行向主管機關申請合併成一戶。   ▌轉售出價格是否受影響?視情況而定   黃坤洋特別提醒,打通後的房屋若未經合法申請程序,未來假如要賣掉,可能會影響房屋出售價格;而有通過合法申請打通的物件,在出售時也需要在不動產說明書上誠實告知,將打通與變更過的情況載明,否則可能會被視為瑕疵的一部分。   從業多年的黃坤洋分享,曾經處理過一種已經打通、但分戶銷售的物件,因為原本兩戶之間的隔間牆還在,只打了一個通道,後來就施工復原、把洞填滿就好,免去重新測量,這算是相對單純。另一種可能的情況,是打通後的物件格局較特殊,一般市場的接受度比較沒那麼高,就需要特別留心。   ▌打通後自住,也適用千分之2自用稅率   在稅務方面,依照土地稅法的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來課徵地價稅,以一處為限

安新熊波比 X 阿明小教室單元: 「破解公設糾紛,點交不卡關」

  阿翰買了標榜零公設的透天小社區建案,買了才知道一樣是有共同持份土地。在管委會與建商點交過程,發現原來根據政府規定,超過 30 戶以上合照申請的建案,需要有資源回收區的空間,結果建商提供的竣工圖面有規劃,但實際上卻沒有該使用空間,甚至將預定資源回收區空間賣給他人使用,詢問建商未符合竣工圖的情況該如何處理,建商回覆:「沒有被查到就不會被開罰 ... 」 社區內的公設-水溝,在建設時建商沒有計算好斜度,會產生水溝水發出惡臭、滋生蚊子的狀況,管委會要求建商處理改善,卻得到建商回覆:「水溝是排洪用,無法解決 ... 」 以上,這類公設點交糾紛無奇不有,甚至有些社區已完工 3 年以上,公設的部分依舊尚未點交完畢,身為屋主的我們應該如何保障購屋的權益呢? 首先,假如建商在銷售開始就是標榜『零公設』,但於後續點交時發現是有部分公設,針對此情況,建商可能涉及「廣告不實」的問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消保法》第 22 條,可以依法請求 損害賠償 。 買方可依據《民法》第 359 物之瑕疵擔保相關規定,主張要解約或減少價金而提起訴訟,確實要負舉證責任,買方必須說明「竣工圖與現況用途不符」構成瑕疵,且此瑕疵重大而得解除契約,如果不是屬於重大瑕疵的類型,那就只能減少價金。 公設怎麼點交?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57 條規定,建商必須提供物件「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的相關資料,如: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管線圖說…等資料,以利管委會管理使用。 社區在成立管理委員會後,同「政府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檢測時間大約為 1 ~ 2 個月,如果遇到大一些的社區甚至可能要長達一年時間,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才能正式移交。 且依據法規規定,公設點交不僅是管委會與建商要處理,政府機關的人也需到場協助,避免建商與管委會在驗收程序有不實之行為,導致住戶權益受損。 公設驗收不通過怎麼辦? 在點交公設過程若有發現問題,如水電機械、消防設施或各類管線功能上明顯缺陷等狀況,且可以歸責於建商,社區管委會應一一列出缺失,以「書面」方式通知建設公司處理修繕之。 大部分具有規模或是信譽優良的建設公司,會在公設點交時提供管委會或住戶「公設缺失修繕

安新建經 房市日常QA:『提前終止契約,押金被沒收,房客是否無法要求房東退還部分保證金』

  提前終止契約,押金被沒收,房客是否無法要求房東退還部分保證金 網友承租店面住宅月租 $25 ,000,房屋押金被房東要求支付3個月,疫情關係需要提前結束營業,但由於原先合約有載明,提前終止契約,房屋押金會被沒收,且房東有請代書到法院公證,以至於房東依據合約內條款,將A小姐押金沒收,共7.5萬元。這樣的情況下,網友可以要求房東退還部分押金嗎? 以上述   房客想提前終止租約的案例,我們可以分三個階段討論: 1房屋 合約公證的法律效果  —  2房客提前終止租約的相關規定  —  3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 1房屋租賃契約公證之效果 房屋出租訂立書面契約,經過公證之後,對於承租人交還房屋,給付租金及違約金,出租人返還押租金等事項,不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雙方權利獲得保障,糾紛也可避免。 也就是說,如果有一方違約,是否可以強致對方履行,簡言之,就是可不可以「逕為強制執行」。 2 房客提前終止租約的相關規定 在新上路的租賃新制中,租賃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針對房東及房客應負的義務,及雙方的權益也作出明確的規範,尤其對於『提前解約』『押金上限』皆有載明。 內政部《住宅租賃契約》第13條或是《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4條,其中「提前終止租約」的規定。 1若簽約時租屋契約裡勾選「得」終止租約, 而房客若在1個月提前告知房東無法承租事實,善盡了提前告知義務,則無須支付租屋違約金。 2如果合約勾選「不得」提前終止租約 ,則雙方就不能任意終止合約,房客想要提前終止租約,以賠償1個月的租金為上限。 3如果簽約時沒有特別規定是否可任意終止合約,這種狀況租客還是得要徵詢房東同意,才能解約,而且也得給房東違約金,但違約金最高也不能超過1個月。 以A小姐的案例來說,屬於租約未到期提前解約,所以A小姐需要在提前解約前一個月,告知房東無法承租的事實,而房東部分可依新版租賃契約規範,像A小姐要求最高一個月租金為提前解約違約金.而押金剩餘部分應於確認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交還房屋時返還。 除非,所承租的物件有「租金欠款未繳」、「屋內物品設備 損 毀及遺失」等狀況發生,房東才可以扣除押金作為賠償修繕的一部分,而修繕的責任阿明建議在租屋點交時就要先釐清,才不會事後在還屋點交時發生問題。 那這邊補充說明, 租賃新制針對違約金與押金規範 房客提前解約的違約金上限是租金的一個月 而房屋

安新熊波比 X 阿明小教室單元: 「袋地糾紛一籮筐,一定要讓他過嗎?」

  建商把建案蓋在袋地,然後連接建築線時通過賴地主的地 ,賴地主有同意當建物蓋起來後,會留設通路給袋地的所有住戶通行,同時也有簽一份同意書,賴地主後來將土地賣給小徐,請問小徐可以拒絕嗎 ? 袋地通行的糾紛隨著經濟發展越來越多,像小徐的狀況,到底能不能夠拒絕讓住戶通行呢?或是,有什麼樣的管道可以讓小徐的損失降到最低呢? 這次我們先釐清「袋地」&「建築線」分別是什麼,再延伸到袋地相關的權力及補償措施,一一解析「袋地」究竟是塊怎樣類型的地? 「袋地」是什麼? 袋地最重要的條件在於必須符合「土地與公路無對外聯絡道路,致無法正常使用」,也就是指你的土地被其他土地環繞,造成無對外聯絡的道路,這類型的土地我們稱為「袋地」。 「建築線」是什麼? 根據《建築法》第 42 條規定『建築基地與建築線應相連接』,所謂「建築線」就是道路的邊界,就是指土地必須要跟道路相鄰才會有建築線,這樣才可以蓋房子,所以又有「建築基地與道路的連結」的意思。 沒有連接對外道路的袋地,因為沒有道路邊界,依法是無法建造房子,要有建築線,就需要建築基地與建築線有相連接。 如何行使開設道路通行權? 當袋地要擁有建築線,需要先依據民法第 787 條,由袋地所有人依據《民法》第 787 條的規定,對鄰地現有人請求通行權,但僅限於『袋地所有人』才可以申請 " 通行權 ” 。 再行使《民法》第 788 條的開路通行權「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抑或是以相當之價額購買通行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 簡言之,袋地要擁有建築線是依據《民法》第 788 條的開路通行權,把袋地連接上公路以取得建築線。而第 788 條的開路通行權,其實就是花錢跟對方買地。 袋地通行權補償 袋地通行權行使後,就會有需要補償通行地所有人受到的損失問題。袋地所有人為了行使通行權對於提供通行的土地造成損害,需要支付補償金。 但袋地通行權補償金並沒有一定的計算標準,法院認為應該要先確定通行地的位置與範圍,並綜合通行地所有人受損害的程度來評估補償金金額。 依照「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袋地通行作業要點」規定,申請袋地通行權時,需要依照申報地價的 5 %一次計收 50 年袋地通行權償金,申請人可以分期繳納袋地通行權償金,最高以 5 年 60 期為原則。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6

安新建經 房市日常QA:『無障礙車位一般民眾可以購買嗎?』

  因為家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在銷售人員的推薦之下,買房就選了在 B1 的無障礙車位。 但後續問題來了,假設家人百歲之後,我們就不再持有手冊,還使用停車位嗎 ? 無障礙車位在房市轉售會加分還是扣分呢 ? 會不會限定有身心障礙手冊的人才能承接呢 ?   網友很煩惱,認為要讓家人生活更方便,買下無障礙車位是最好,但買了又怕使用或買賣不符合規範而被檢舉,偏偏現實問題都需要考量,不好意思跟家人討論,只好上來跟阿明討教拉 ~ 列點說明 1. 無障礙車位相關法規 2. 無障礙設施規範   詳細解答 阿明簡要回答,無障礙車位買賣不受身分限制,但「使用時必須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依據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 9 條:「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者,除掛有專用牌照之車輛外,應將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置於汽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以供查核檢驗。」 所以停放車輛時,記得擺放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在前擋風玻璃,以免引起爭議、遭有心人士檢舉。 另外補充一點,不知道有沒有人好奇,如果自己沒有身心障礙證明的話,那跟別人借來使用可以嗎 ? 答案是不行唷,管理辦法在第 13 條中有規定:「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違反並查証屬實的話,不但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會被原發證機關註銷,三年內也不得再行申請核發。所以別想耍小聰明,尤其當專用停車識別證的申請原因已經不復存在時,應主動向發證機關註銷、繳還 ( 參考第 11 條規定 ) ,不占用不屬於自己的資源,才是守法好公民的榜樣。 為了建立更公平、友善的公共空間,內政部營建署明確規定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其中第八章提到停車空間,對於引導標誌、停車格線、地面材質、坡度、空間、出入口等都有詳細說明。 基本通則是「無障礙停車位應設置於最靠近建築物讀障礙出入口或無障礙昇降機之便捷處」,相信不只對特殊族群有利,對一般的使用者來說也更便利。 說了這麼多,大家一定會想,如果花了大錢買了一個停起來怪怪的車位,那不是會心很累嗎 ~ 接下來這段你要注意聽,關於罰則的部分,如果今天是在公共空間你沒有身心障礙相關文件而停在殘障車位,毫無懸念你是違規停車,但如果你是停在你購買的約定專用殘障車位 ... 目前   似乎   並沒有   明確法源可以裁罰 ~ 阿明最後補充一個觀點 「殘障車位可以自由買賣,只是有一個標註,你自己停在你家的殘障車位沒有問題(這個空間不是公共空間,是你約定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