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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雲維X賣厝阿明X安新建經 I 新北市推動都更再+1「微型都更」方案介紹

新北市推動都更再+1「微型都更」方案介紹 ​ 近年來政府積極推動危老重建與都市更新政策,且隨著各項獎勵政策的搭配鼓勵且看到重建後房價翻倍的實案,民眾對於都更已從亦步亦趨到引頸期盼,但據內政部統計,全國屋齡超過30年的老屋約有500萬戶,占總體住宅一半以上,要在短期內全面更新重建,不切實際,也緩不濟急,故除了傳統都更外,新北市亦有簡易都更方案可供參考。 什麼是微型都更? 自內政部2017年起推動《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提供容積獎勵、稅賦減免及融資優惠後,各縣市政府也自行制定相關的獎勵規範(例如:新北市的簡易都更、台北市防災都更等),許多屋主與投資者開始關注「微型都更」模式。安新建經北二區張雲維經理說明微型都更(微型都市更新=簡易都更)是一種針對小型基地或單棟建築進行的都市更新模式,主要目的是改善老舊建築的安全性、耐震能力與居住品質,適用於基地面積較小、住戶數較少的社區或獨立建築。相較於傳統的都市更新,微型都更的規模較小、程序較為簡化,更適合那些難以達成大規模整合的區域。 ※微型都更(簡易都更)vs 傳統都更主要差異 項目 微型都更(簡易都更) 傳統都更 適用範圍 小基地(如單棟建築、公寓) 大面積基地(如整個街廓、社區) 參與住戶 住戶數少,協商較容易 住戶數多,意見分歧可能較大 推動方式 可由單一建物所有權人或少數住戶發起 需整合較多住戶,通常由建商、政府或專業整合團隊主導 審核程序 程序較簡化,申請流程較快 需經過較繁瑣的法規審查 改建彈性 主要以單棟建築或小型社區為單位, 改建彈性高 規模較大,可能涉及都市計畫調整 施工時間 施工期較短,影響範圍較小 需長期規劃,施工期較長 政府補助 可能享有較小規模的補助 通常有較大規模的獎勵與補助 常見案例 老舊公寓加強耐震、外牆翻新、增設電梯 全面拆除重建、容積獎勵、街區再造 微型都更的優勢與申請進行方式(以新北市簡易都更為例)? 微型都更的推動免除了強拆的爭議,大幅減少了推動的困難度,另也具備以下三大優勢條件,因此整體申請門檻較低,適合給想都更但目前遇到整合困難的民眾做參考,張經理也一併告訴大家想申請的民眾應該要從何著手 ※3大優勢條件: 整合門檻較低:不需要大規模整合土地,單棟建築也能申請。 住戶協商簡單:住戶較少,意見統一...

安新建經 房市日常QA: 『農地重建住宅違建會被拆嗎?』

  阿達家的房子是早期蓋在農地上的磚造屋,因為過於老舊,打算原地重建,原本想申請興建農舍,但聽說不容易而且要花一、兩年時間,媽媽年紀大了不想再等,打算直接先蓋了再說,請問這樣被拆除的風險高嗎 ? 有其他建議嗎?   根據各縣政府地政處表示,若民眾的農地上有 74 年 11 月 16 日以前(田地目除外)就存在的老舊建築物,並且取得合法證明文件,就可向政府申請變更成為建地,民眾可向縣政府地政處或地政事務所洽詢。   農地要變更建地的規定如下: 一、被道路、水溝、建地、學校等所包圍的農地,可變更的面積約 363 坪以下。如因整塊土地完整性的規劃所需,將可放寬到 400 坪以下。 二、農地的地形凹入周圍建地內,凹入缺口未超過 20 公尺,則可變更的面積約 363 坪以下。如因整塊土地完整性的規劃所需,將可放寬到 400 坪以下。 三、雖然不符合以上條件,但是農地上有老舊建物者,仍有可變更為建地的適用,只是可變更的面積以該老舊建物所佔的面積為準,若有相關證明文件,最多可增加百分之四十。 四、農地變更作為其它特殊用地的方案,須經專案核准。如變更為幼稚園、安養院、遊憩用地、寺廟用地、丁種工業用地、納骨塔等。 以阿達家來說,農地上有老舊建物,應可變更為建地使用,只是可變更的面積以該老舊建物所佔的面積為準,最多可增加到 40% 。但農舍的興建仍需要符合政府訂定的相關法規、條件,才能申請建造。   阿達家可以母親老農的名義申請建照、合法興建農舍,在《農業發展條例》修正以前(也就是 2000 年 1 月 28 日前)所取得的農地,並不會受到面積大小與時間的限制,農民都可以自由興建農舍,農舍興建的建蔽率皆為 10% ,樓高 10.5 公尺,容積率最大約 150 坪,基地面積最大約 100 坪。 阿達媽媽如果打算直接先蓋,恐先面臨被檢舉違章建築,而關於未經許可擅自建造之建築物補辦建築執照時,依建築物第 86 條第 1 款規定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 50 以下罰鍰,已有處罰之法據。違法興建農舍,依都市計畫法和區域計畫法可能面臨: 一、限期改正,可依法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二、經限期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

安新熊波比 X 阿明小教室單元: 「常見居家「環境噪音」「設備噪音」懶人包」

  噪音與日常生活息息相關,但噪音的感受度相當主觀因人而異,所以行政院《噪音管制法》將噪音定義為「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依照不同地區、場所、時段及音源種類,建立較為客觀的標準,作為噪音管制依據。對準備買房的朋友來說,選擇噪音污染較小的區域是相當重要。今天,關於居家噪音的種類,我們依照房屋的「裡」「外」分成『環境噪音』及『設備噪音』等兩大來源。   環境噪音 以周圍環境的噪音,我們可以細分成「交通設施」、「公共設施」、「鄰避設施」、「商業機能」等四大噪音來源。 1. 交通設施 像常見的高架型交通設施,如火車、高鐵、捷運及高速公路沿線等區域,除了車水馬龍的噪音外,火車、高鐵及捷運站帶來的人潮、廣播聲、車廂進站的轟隆聲等,全都是噪音來源。 交通噪音的嚴重程度主要取決於車流量及道路限速的高低。例如,車速快且車流量大的地段,則因為交通產生的噪聲就會越大。 這邊建議大家,如果無法避開高架橋、捷運高鐵等交通設施,那麼就要選擇與高架保持合理距離的物件,例如交通要道往後第二、三排住家,走路到大馬路上的距離近,也不必忍受噪音、隱私受干擾等問題。並且可以注意周圍是否有種植綠色植物,高架路段的綠化帶是減少交通噪聲的有效措施之一,同時綠化帶還可以進一步達到吸收二氧化碳及吸附微塵的作用,能防止空氣汙染並美化環境等。 2. 公共設施 公共設施涵蓋學校、醫院、機場(屬於交通部公共設施之)及警消機能,其中學校有上下課的鐘聲、飛機起降聲、醫院救護車、警車及消防車鳴笛,都可以歸類在由公共設施造成的環境噪音內。 3. 鄰避設施 諸如像畜牧場、軍事基地、宮廟、殯儀館、公墓等都屬於鄰避設施的一部分。 宗教為主的設施有些會隱身在市區內,逢年過節放鞭炮或者一些私人宮廟在特定節日會在晚上舉辦活動,影響周邊住家安寧。軍事基地周圍的住宅則會因為相關的演習演練產生的噪音而引響居住品質。 4. 商業機能 像工業區的住宅會需要注意鄰近工廠的機具噪音,而有些房子因為是住商混合的關係,位在商業活動的地方,周圍可能會有公園、超市、健身房、傳統市場、餐廳、百貨公司等,雖然生活機能不錯,但可能會因為商業活動的關係,間接為環境帶來髒亂、噪音及油煙問題,所以要買這類型地區的房子會需要多評估其中利弊。   設備噪音 從屋內產生的噪音,我們又可以細...

安新熊波比 X 阿明小教室單元: 「QA特輯|房屋瑕疵是什麼?」

  紀小姐最近買了一間中古屋,住一陣子發現 牆面跟 天花板居然開始 滲 漏水,裝潢拆開來看發現竟然有壁癌,這才知道她買到一間有瑕疵的房屋。 一般來說,我們常見的房屋瑕疵有小至地磚破裂、屋頂或牆面漏水可以修繕的狀況,也有大至輻射屋、海砂屋等影響居住安全無法處理的問題。 今天阿明下凡來解答,為各位整理一帖『房屋瑕疵懶人包』,我們將其分為「花錢可以解決的」及「花錢難以解決的」,最後附上民法相關規定,請各位安心服用。   花錢 「 可以 」 解決的 A‧滲水及漏水 漏水及滲水等狀況,雖然不一定會有立即影響房屋結構的安全性,但絕對會影響住戶的居住品質,而且對購屋者的日常生活會有一定程度的不方便跟不舒適感。   B‧施工、建材瑕疵 這種施工工法及建材方面的瑕疵,比較多出現在預售屋的物件,像是建商沒有依照約定的工法施工及使用的建材與一開始約定的有落差等,這類型的情況根據法律行為性質判斷因為沒有達到約定的品質,就算構成瑕疵。 ! 這邊提醒各位 ! ,相關的施工工法跟建材上的使用細節,建議各位都需要與建商用白紙黑字確認好。施工的品質好壞多半要到完工後才能見真章,合約載明清楚才可以避免交屋驗收時,因為雙方理解程度落差而形成爭議。   C‧坪數不足及產權、使用權爭議 →坪數不足 在《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第5條內容提到如果實際交屋的物件和當初預售屋買賣契約書裡寫的購買坪數有誤差時,就會產生房屋總金額「多退少補」的問題,稱為「坪數誤差找補」。房屋坪數若有不足,建商必須退給購屋者全部應退金額,相反的,如果交屋時,房屋坪數如果有超出合約內容,購屋者視需要補貼給建商坪數面積的2%的金額為上限。 !要注意 ! ,坪數面積簡如短少超過3%,購屋者是可以和建商解除買賣契約的喔!   →產權、使用權爭議 頂樓加蓋、陽台外推、夾層屋等,都有可能購入後,面臨遭拆除的狀況。尤其部分買賣廣告有宣傳『4+5樓,近50坪』等內容,其實就是在指「頂樓加蓋」,購入後可能會面臨拆除狀況喔!   花錢 「 難以 」 解決的 A‧ 凶宅 關於凶宅多數情況會依照內政部「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附件「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第11項的內容來定義是否屬於凶宅,就是指建物(專有部...

安新法務小學堂: 「大樓自動灑水設備被截斷並包覆於裝潢內,買方是否可要求賣方瑕疵擔保責任?」

  大樓愈蓋愈高,純一般公寓或大樓,各層之樓地板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 30.25 坪)以上者, 11 樓以上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但有些人因天花板美觀之因素,裝潢時會將自動撒水頭截斷並包覆於裝潢內,買方可否向賣方主張瑕疵擔保責任?   有些人因美觀之因素,裝潢時會將自動撒水頭截斷並包覆於裝潢內,造成不符消防相關法規。因自動撒水設備目的於發生火災時,室內達到一定溫度時,自動撒水頭即會自動爆裂,而噴出水源,以利撲滅或 ­ 控制火勢。 71 年 6 月 15 日以後之房屋因截斷撒水頭或包覆於裝潢內,實屬消防安全已堪虞,所以房屋應屬缺乏通常之效用;而 71 年 6 月 14 日以前 11 樓以上之建築物,因法規較不嚴謹,可能建商完工時即無裝置自動撒水設備,惟不溯及既往,當時無裝置自動撒水設備亦未違反相關消防法規;惟倘當時建商完工時,已高於法律之規範而有自動撒水之設備   故若購買 71 年 6 月 15 日以後之房屋因截斷撒水頭或包覆於裝潢內,此亦恐屬缺乏通常之效用; 賣方對買方亦恐應負擔瑕疵擔保責任,買方應可對賣方請求減少價金 。且為了安全考量,不宜將自動撒水頭截斷並包覆於裝潢內,以避免危害財產及生命安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