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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政和X賣厝阿明X安新熊波比:融資房貸的靈活運用 資金需求變通多一管道

  ​ 住商不動產松江民生加盟店歐政和店長。 圖/歐政和提供 購置房地產除了對退休生活有種保障與安定感,不需要擔心老年租屋不便的問題;有能力的人更有許多鍾意以房地產當作高報酬獲利的投資首選,而除了以上的功能目的外,擁有不動產後,更是多了一項轉貸融資的方案,本次邀請擁有豐富從業經驗的住商不動產[松江民生加盟店] 歐政和 店長來為民眾介紹融資房貸是什麼?比起其他的貸款,此產品又有怎樣的限制與好處呢? 歐店長解釋說明:『融資房貸簡單來說,就是把已清償或是未有貸款過的房屋及土地做為抵押品,以取得貸款的資金融通方式,如果您現在名下有房子,手頭又需要現金,可以將房子及土地作為抵押品,向銀行申貸,即為所謂的原屋融資;那如果房子貸款尚未繳清,仍想使用一樣的方式,則為「房屋增貸」,就是以「已設定抵押權」的房屋及土地,再向原銀行申請增加貸款金額』。 歐政和店長指出運用二次不動產抵押做貸款申請的好處: 1. 利率遠較一般信貸利率優惠: 目前各大金融銀行機構房貸利率約落在2.06%左右,但信貸通常至少都是5~6%起跳,甚至有的會到10%以上,相差甚多。 2. 能貸款到較多的額度: 銀行會根據房屋座落區域、周圍行情等因素與房屋現價來進行鑑價再決定核貸金額與成數,如果您本身的還款條件能力充足,是很有機會跟原房貸一樣貸到八成的,所以如果擁有的不動產價值為1,000萬,核貸8成,則可以貸款到800萬的現金做運用,而信貸則是以DBR負債比來做評估,依金管會規定上限為平均月收入的22倍為限,通常能貸到的金額落在500萬左右是緊繃上限。 3. 可使用寬限期且還款期限較長 信貸的還款年限最高為7年,而透過融資房貸就等於是以房貸的條件做申請,不僅有機會可享有2~3年的寬限期外,還款年限大多也是落在20~30年間,對於月付金的繳納負擔較輕鬆。 另外在申請融資房貸時,除考慮借款金額與還款能力外,還是有一些申請必要費用是要記得納入的,因為是以不動產做抵押,故基本上都會有銀行開辦費、土地登記規費、火險、地震險以及代書費,以上總費用約會落在10,000元~15,000元。 雖然融資房貸可以貸款到較多資金且享用較低負擔的月償還,但前提是將房子做抵押才融資到的現金,因此歐店長提醒民眾一定要記得按月準時繳納,若真的臨時有繳款困難.也不能置之不理,因為若累積超過三個月以上銀行會進行法律程序,後續就會面臨到強制執行,所以若

安新熊波比 X 阿明小教室單元: 「新版水利地使用修正辦法,我想租水利地自己蓋倉庫可以嗎?」

 


去年阿強原本想租一塊水利地,蓋一間鐵皮屋當倉庫使用,但是朋友告知水利地如果要蓋建物,要以出租人的名字當作起造人,還要登記為出租人所有,阿強想想這樣不太划算而作罷! 今年6月朋友說農委會有公告新的水利地使用修正辦法,阿強看不懂一頭霧水,想知道現在的修正辦法對他而言,有什麼幫助嗎?

 

去年阿強雖然想承租水利地,卻不能以自己的名義蓋鐵皮屋倉庫,因為如果違反水利地的使用規定,有可能面臨罰鍰,並且遭到勒令其限期改善或拆除。而且在舊制度的規定下,承租人阿強如果在租賃土地上建造符合水利法之建物,除了要用出租人名義當作起造人,還要登記為出租人所有,但是建造費用要由承租人阿強自行負擔。當租賃期限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時,承租人阿強應無條件拆除回復原狀還給出租人,或者經出租人同意後可以依照現有狀況還給出租人,還可以跟出租人商量同意後,另外訂定土地及建物的租賃條件繼續租用。

然而根據11062日,行院農業委員會最新公告的「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不可供單獨建築之非事業用地,可適當地增加隔壁鄰地的所有權人來申購合併使用的機會,以增加土地的經濟效益;同時,如果因承租人於承租的土地有蓋建物的需求,有以下幾點修正方式:

一、面積500m2以下可單獨建築」之土地,可以辦理公開標售(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增訂承租人可以申請以自己的名義為起造人,新蓋建物者,應經本署同意,繳納權利金後,由本署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自核發之日起算最長以二年為限。租約期滿時,承租人應再繳納權利金,才能續租;權利金的部分,按市價查估,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退還權利金。所產生的賦稅、規費及其他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三、增訂經同意承租人申請新建建物者,應就建物的使用、管理、維護及修繕修正契約。

四、增訂出租給政府機關興辦社會住宅之例外規定,辦理社會住宅使用,免收取權利金。

五、以本署為起造人,並由承租人負擔建築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建物以出租方式提供承租人使用,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應登記為國有,管理機關登記為本署。

六、增訂依本辦法處分、出租、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依據新版的水利地使用修正辦法,阿強就可以申請以自己的名義為起造人,並繳納權利金,由水利署核發二年以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相關的稅金、規費等,要由承租人阿強自己負擔;等到租約到期時,如果想要續租,就要再繳納權利金。

 

水利地非事業用可供建築的土地,有以下幾種開發方式:

一、自行開發。

二、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共同開發。

三、結合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政策共同開發。

四、面積500m2以下可單獨建築者,辦理公開標售。

但是,如果有以下情形者,恐怕就無法申請新建建物囉!

一、申請建築之基地範圍,包含私有土地或其他公有土地。

二、承租土地面積達1650m2以上。但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訂定之租約,不在此限。

三、承租人有欠繳租金或使用補償金。

四、剩餘租約期限未達二年。

五、承租地有預定用途。

六、承租土地位於臺北市或新北市都市計畫區域範圍內。

七、承租的土地供中央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興辦社會住宅使用,不受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規定限制。

阿強想自己租用並申請水利地的開發,除了要評估土地面積大小之外,還要考慮土地是不是在臺北或新北市都市計畫範圍內,另外有沒有欠繳租金的不良紀錄,或是剩下的租約期限太短,都可能造成無法申請成功的因素。

新版的農業委員會修正草案,讓水利地的使用增加許多彈性,同時也增進土地的經濟效益,阿強若要租用水利地蓋倉庫,只要符合法令的規定提出申請,一般都會予以核准,然而對建物的使用、管理、維護及修繕還是一樣要負起相對的責任才行喔!


#參考資料: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預告「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眾開講-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join.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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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市日常QA『水利地可以蓋鐵皮屋倉庫嗎?』—安新建經幫你找答案

Q: 承租一塊水利地 想問可以蓋一間四面都封起來的鐵皮屋當倉庫嗎?水利地的使用有什麼限制嗎?   A: 詳細解答 根據農田水利法規定,水利地除非證明已沒有水利用途而變更地目,否則不能當作一般建地使用,而且水利用地在使用上必須符合以下相關規定: (一)按現況或水利計畫使用。 (二)水岸遊憩設施(限於原有灌溉埤、池)。 (三)戶外遊樂設施(限為球道及超輕型載具起降場使用)。 (四)採取土石 。 (五)其他經河川或排水管理機關核准者。 (六)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七)溫泉井及溫泉儲槽。 (八)農村再生設施(依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規定辦理)。 凡是被編定為某種使用之土地,依照現行法令(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6 條)規定,均要按照各使用地所容許的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但是其他法律如果有禁止或限制使用的規定時,就要按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因此阿健雖合法承租水利地,但不能任意蓋鐵皮屋倉庫,違反水利地的使用規定,否則可能面臨罰鍰,並勒令其限期改善或拆除。 另外,根據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出租使用限制如下: (一)租賃土地不得設定地上權。 (二)承租人於租賃土地上建造建物,應以出租人名義為起造人,並登記為出租人所有。 因此在「農田水利會有非事業用不動產出租原則」下,承租人阿健若在租賃土地上建造符合水利法之建物,應以出租人名義為起造人,並登記為出租人所有,但建造費要由承租人阿健自行負擔,且於租賃期間由承租人阿健負責管理維護及修繕。當租賃期限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時,承租人阿健應無條件拆除回復原狀點交給出租人,或經出租人同意後按現狀無償點交出租人,或經出租人同意後,另行協議土地及建物之租賃條件續租。 水利地由水利署負責管理,民眾若要使用,只要符合法令的規定,一般都會予以核准。民眾承租使用,對水利用地僅有使用權,與一般承租之契約行為有所不同,若國家有需要,依規定可無條件收回。   參考資料: https://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GL000048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有非事業用不動產出租原則 第四章   會有非事業用不動產之出租 https://law.coa.gov.tw/glrsnewso

郎德明X賣厝阿明X安新熊波比:「買賣成交後 屋主有權不讓買方看屋?」

  ​ 高雄市不動產仲介公會副理事長郎德明(中)。 圖/郎德明提供 很多民眾在買賣成交後想看屋,結果被 屋主 拒絕,覺得很奇怪,明明就已經成交了,為什麼屋主可以不讓我看屋,產生許多疑慮! 關於屋主是否可以拒絕買方看房問題,到現在還沒有一個明確說法,這個存在買賣雙方的疑問,阿明這次邀請 高雄 市不動產仲介公會副理事長郎德明來細細解說讓我們取得一個合適的答案! 關於屋主在成交買賣之後,仍有權利不讓買方看房的原因是因為在產權正式過戶到買方名下之前,房子所有權人仍然是原屋主。所以,即使已經買賣成交而且簽訂買賣契約,還是必須等到過戶完成,走完房屋點交程序,房子才真正屬於買方,所以,買方如果在過戶點交前想要看房,就需要提前跟賣方/租客協調。 一般來說:我們建議可用交屋後有購買傢俱或修繕,需要丈量尺寸的說法,屋主比較能接受! 高雄市不動產仲介公會副理事長 郎德明提供一個小技巧: 就是禮多人不怪,不管是不是自售還是透過房仲買房,接洽時帶個伴手禮,會讓您的過程更加順暢。 副理事長郎德明提醒,以下幾種狀況可能會無法看屋: 1‧屋主自住的物件 中古屋不像 預售屋 或是新成屋一樣處於空屋狀態,想什麼時候去看都可以,有些屋主因為個人隱私權會介意買方頻繁看屋,畢竟房子還沒過戶之前仍是原屋主的產權,就算是已經簽好合約確定要買的情況,原屋主依舊是有權利拒絕買方後續的看房。 溫馨小提醒:依照正常買賣程序,儘管是到了過完戶、未交屋前,原屋主還未拿到任何費用,因此建議買方設身處地替對方著想,可能原屋主也需要整理打包物品,屋內正在一片混亂的狀況,基於個人隱私,多少都不想被人看到這麼混亂的景象。 2‧有帶租約物件 有帶租約的物件就需要配合租客的時間看屋,因為 房客 在租屋期間享有房屋使用權,可以合理拒絕房東無正當理由看房。 一般來說,房客實務上不太會這麼強硬的拒絕,只要透過房仲協調,配合房客的時間,大致上都會讓買方進屋看房。 另外,郎德明副理事長再提醒各位,屋內有人居住的情況下,要能真正看清楚房間的全部樣貌其實有點難度,若遇壁癌或是漏水就有可能會被遮擋住,屋內仍有人住的時候就要特別注意可能有這種情況! 相反的,帶有租約的物件,通常租客是長期居住在房子裡,對於鄰居住什麼樣的人、有無養寵物、這個地點與周邊環境的優缺點,及出入的人是否會複雜,應該算是略知一二,尤其是物件屋內的狀況應該很清楚,哪裡有漏水、壞過,

安新熊波比 X 阿明小教室單元: 「一篇看懂【保存登記】這件事」

  建物保存登記申請是一項相當複雜而且重要的程序,它確定了建築物的所有權歸屬。這篇文章阿明將提供關於建物保存登記申請的一些注意事項,幫助大家更好地了解這個過程並且順利完成申請喔。 ▊ 保存登記是甚麼? ▏ 保存登記又稱為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是指新建成 ( 或是既有 ) 的建物第一次在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的程序。 一般不動產的產權分為「土地」及「建物」,只要在地政事務所登記過,就會有「所有權狀」。在民國 35 年 4 月至 38 年底之間,政府曾全面清查土地總登記,因此除了少數缺漏未登記的土地外,大多數的土地都是有登記造冊的。 然而建物是在辦理保存登記後,屋主才得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權狀。 ▊ 為甚麼要保存登記? ▏ 根據台北市政府地政局資料顯示,建物登記採任意登記制。也就是說可由當事人自由決定是否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所有權登記,即使沒有辦理登記,也不會損失其私有的合法性。 但之所以會建議建物保存登記仍是有其原因在的。 透過地政事務所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所取得的產權表示該建築為合法建築。根據土地法第 43 條規定,土地登記具有絕對效力且具有公信力。在房屋交易時,具有房屋所有權的人表示其為真正所有權,因此在買賣房屋時,仍建議應以地政機關登記的產權為準。 ▊ 為甚麼有建物未保存登記?如何補登?▏ 因早期不動產法規並未完善,在多種原因包含可能節稅的狀態之下,在房屋完工後沒有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此類房屋只有土地權狀,而沒有取得房屋權狀,稱之為未保存登記建物。 即使是早期較老舊的房屋,只要符合法規依然可以補辦建物保存登記喔,但須先檢視是否已領取縣政府建管單位核發的使用執照,若尚未領取可直接向該單位領取。確認取得使用執照後就可以直接按下方流程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囉! ▊ 申請建物保存登記條件 ▏ 在申請建物保存登記的條件包含如下四項: 不得為違章建築 基地(建物的土地)已完成所有權登記 需有基地的使用權 須先完成建物的第一次測量,但在 102 年 10 月 1 號以後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檢附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繪製及簽證之建物標示圖辦理登記者,不在此限。 ▊ 申請建物保存登記流程 ▏ 要申請建物保存登記,主要流程分為 5 大步驟 : Step 1 :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 在這階段需檢附建物測量申請書、申請人的身分證正本、影本及印鑑、建物使用執照正本、影本及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