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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報稅季 所得稅四大變革、房屋稅2.0全面啟動

  ​ 安新建經提醒,5月是房屋稅繳納及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的重要時期,今年所得稅除了基本生活費調升等四大變革外,報稅截止時間也從5月31日延長至6月30日;另外,今年房屋稅改採「全國歸戶」、「差別稅率」等新制上路。安新建經提供 五月報稅季即將到來,課徵的稅務包括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及房屋稅。其中綜合所得稅部分,今年共有基本生活費增加、免稅額調高、房租支出扣除額調整,以及幼兒學前扣除額擴大等四大變革,申報及繳納截止日今年則將從5月31日延長至6月30日。另外,同樣於5月開徵的房屋稅則實施「全國歸戶」與「差別稅率」,持有多屋者將增加稅負,繳納則至5月31日止。安新建經提醒納稅義務人,記得在指定時間內進行申報及繳納稅款以免受罰。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納共有基本生活費增加、免稅額調高、房租支出扣除額調整,以及幼兒學前扣除額擴大等四大變革。基本生活費部分,自新臺幣20.2萬元,調高至21萬元。免稅額的部分,未滿70歲由從9.2萬元調高至9.7萬元,滿70歲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免稅額由13.8萬元調高至14.55萬元。 基本所得額課稅級距也依據物價指數上漲幅度有所調整,免稅額由670萬元調高至750萬元。單身者的標準扣除額由12.4萬元調高至13.1萬元,夫妻,則由24.8萬元調高至26.2萬元;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20.7萬元調高至21.8萬元。 在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方面,與過去最大的不同的是,租金支出由「列舉扣除」改為「特別扣除」,可與標準扣除額並用,每一申報戶的扣除上限提高至18萬元,適用對象為納稅義務人、其配偶及受扶養的直系親屬,但設有排富規定,且申請人名下必須無自有房屋。 而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適用年齡,則擴大至六歲以下子女,第一名子女扣除15萬元,第二名及以上子女則每人扣除22.5萬元,並取消排富規定,讓更多家庭受惠。 安新建經表示,除上述變革外,今年繳稅期間亦有變化。日前財政部公告,為減輕美國對等關稅衝擊造成的繳稅壓力,今年所得稅申報繳納時間比照COVID-19疫情延長一個月,自5月1日起至6月30日;整體預料將有效減輕納稅人負擔,特別是對於有幼兒的家庭及租屋族來說,感受更為明顯;同時也提醒,雙薪家庭不一定要採用「所得合併計稅」,如果夫妻兩人所得稅級距不同,可用「分開計稅」試算,找出最省錢申報方式。 此外,同樣在五月...

安新熊波比 X 阿明小教室單元: 「不動產交易沒有完成,需要付仲介費嗎?」

 


沒進過房仲業的人,可能都會認為如果不動產買賣沒有成功的話,就不需要給付房仲服務費。如果只是帶客戶看房或接受諮詢,的確不用付任何費用,但簽完契約之後,交易卻沒有完成,要不要付這筆費用,一直都是很尷尬的問題。

 

先來告訴大家,房仲在接手一個案子之後,要先與客戶來回溝通、幫客戶比較物件優劣、尋找適合物件,等到顧客滿意確定簽約,房子過戶完成之後,房仲才能拿到全部的報酬,而這期間花的餐費、油錢還不能與公司報銷,這些開銷都是房仲的無形成本。

 

但簽約之後並不能確保交易一定能成功,有些房仲為了避免拿不到錢做賠本生意,會在合約上特別加註類似,若因個人事由無法完成合約,仍因支付服務報酬之類的條款,讓買賣雙方覺得不太公平。

 

到底這條款有沒有道理呢?在交易沒成功的情況下,真的需要付仲介費嗎?應該要看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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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解答:
在了解要不要收仲介費之前,先來帶大家了解一下,仲介費的小常識。

 

一、仲介服務費的由來
所謂的仲介費,意思是指“服務報酬“。來由自我們跟仲介簽的“居間契約“(委任仲介契約),這個契約的主要意義是「他人為自己之利益而為服務之提供,自己給與他人報酬之契約」,所以提供不動產服務的仲介從中獲得的就是他的服務報酬。

 

二、仲介服務費如何計算?
依現在法規規定,仲介服務費不得高於「成交總價的6%」,這個6%是指與買賣雙方收取的費用合計不得超過總價的6%,通常都是買方付比較少,而賣方付比較多,有時候仲介為求案件順利成交,會主動降低服務費,讓利給買方,所以服務費要抽多少,其實也是要看仲介決定。

 

這邊舉二個例子來跟大家說明:

1、賣方小明的房子是一間兇宅,但卻欺騙買方小華,房子絕無問題,事後小華發現這件事情要求解除契約→解約原因為契約成立時即存在的事實,房仲應返還仲介費。
2
、買方小華遲遲不肯交付尾款給賣方小明,小明因此與小華解約→解約原因為契約成立後發生的事情,房仲不必返還仲介費。

 

根據以上的敘述,相信大家可以知道房仲要不要退回仲介費,依實務見解來看,必須看當時的原因而定,另外若是在與房仲簽訂的委託契約裡,房仲有寫到關於「服務報酬」的條款,是依房仲的條款為準,還是法條為準呢?
 

實務上,若是房仲的條款,對消費者顯失公平的話,依照《消保法》的規定是會被視為無效的,例如我在文中所說的,「因個人原因無法履約,仍因支付服務報酬」或「買方貸款未成無法履約,賣方仍因支付仲介費」這些不論是何原因,要求消費者買單的條款,消費者都可尋求消基會的幫助,來討回公道。

 

最後小提醒,在與房仲簽約時應審慎檢閱每一條款,若發現有問題或有疑問的地方,應當下與房仲討論,要求房仲解釋清楚,必要的話也可增減條款,總而言之,簽合約時切莫急躁,仔細審閱才是正確做法。


以上文章與圖片轉自賣厝阿明: https://54aming.com/articles/78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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