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 房前想必都會經過不少次的看屋過程,但您真的看懂了嗎?看房不只是看「房子」本人,關於房子的身家調查細節許多用肉眼是看不出來的。購屋的繁瑣與複雜度跟它的價格一樣都非易入門,有許多的文件從看屋到交屋都記載了許多條文以及與自身相關很重要的權利,不可不看不可不察,本篇賣厝阿明請到 [ 太平洋房屋 ] 清水中山旗艦店店長 陳志瑋 來告訴大家買房三書是什麼?以及各項文件該注意的重點事項有哪些? 買房簽約 3 階段必須搞懂的三書: 1. 看屋時要 看:不動產說明書 2. 要約時 要簽:要約書或斡旋書 3. 成交時 要簽: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一.看屋時要看【不動產說明書】: 這是看房時第一個會接觸的文件,陳店長說:「通常當買方客戶看過物件之後,客戶表示想要進一步了解物件時,房仲人員會在客戶出價前主動提供不動產說明書作參閱,文件中包含:產權資料、相關稅費、標的物現況說明書、建物跟土地謄本、建物測量圖、地籍圖、房屋地理位置附近的重要設施、使用分區、實價登錄等資料。大部分第一次買房的民眾可能不太懂這些內容,這時候專業的不動產銷售人員就會向客戶解說。由於不動產說明書裡面都是買房需審閱參考的重要資訊,所以建議買房小白在談價之前要詳細閱讀。」 不動產說明書中的 不動產現況說明書 是由 賣方自己填寫 房屋有無瑕疵,陳店長表示,良善的仲介會做二次檢查,從旁去做更深入的調查了解,保障確認買方的權利。例如:增建或二次加建、土地分區、實價登錄 (3 個月 ~ 半年 ) 、漏水、凶宅、海砂等應記載說明,讓買方能夠更全面了解房屋的情況,評估以後再決定是否購買,有點類似履歷的概念。 ※重點注意事項: 1. 買方下要約前 務必要求 房仲提供不動產說明書供審閱,以利買方了解自己想買的房子完整的情況,而非在下定之後才被告知準備買的房子是有問題的喔! 2. 不動產說明書上應確認有房仲與賣方的簽章,若缺少一方,就不是正式的不動產說明書,萬一發現房屋是有問題的,恐無法依不動產說明書登載有誤去向賣方求償。 3. 不動產說明書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的一部分,如果房仲未給予買方足夠時間審閱,經買方檢舉後,可能會被處以申誡、停業、廢止證書等行政處分;如果故意隱瞞、提供不實資訊的話,可能會有詐欺或偽造文書等刑事處分。 4. 房仲事前若未提供不動產說明書給買方,導致買賣雙方在簽定要約書或給付斡旋金之後,買方才發現有問題,是可以
隨著房價攀升及容積管制限制,許多建商為了使房屋使用空間增大,
常常以「彈性空間」、「魔術空間」等話術來宣傳,也就是市場上常見的「樓中樓」和
「夾層屋」等房型,但依據法源規定,
這些夾層設計都有容積限制,應該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及登記產權,
但對建商而言,合法途徑並不划算,
因此不少建商常鼓吹消費者購屋後再自行
以二次施工的方式來增加樓地板面積,
但這樣做是違法的,如被舉報則有被拆除風險,需特別注意!
這次就來帶大家認識幾個名詞,
什麼是夾層?跟挑空、挑高有什麼關係呢?
「夾層」就是指樓地板和天花板之間
的樓層,依據法律規定,同一樓層內夾層面積之和,
不得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或一百平方公尺,
超過者應視為另一樓層。
夾層面積應計入樓地板面積檢討容積率,
其經依法核准建造者,即可登記產權,
也就是合法夾層。
至於「挑空」則是指如客餐廳
等部分提高其樓層高度,使該部分居室具有二層以上之空間高度,
以獲得較大之視野及採光,藉以創造活潑而具有變化之室內環境。
「夾層」其以外部分亦即所謂挑空部分。
挑空部分因其無樓板,得不計入樓地板面積。
而「挑高」則是指樓層高度設計採用
比一般規定的3.6公尺或實際需求為高者,
現行建築技術規則規定,
住宅及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地面一層樓高度不得超過四‧二公尺,
其餘各樓層之樓層高度均不得超過三‧六公尺,
但其他用途建築物因無樓層高度規定,
常有挑高之情形。
另外也衍生出一種「複層式構造」,
也就是在一戶內,為了空間變化需求而採不同樓板高度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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